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破申9号
申请人:王沁沁,男,1990年8月19日生,住启东市。
被申请人:南通奕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恒隆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江林。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王沁沁与被执行人江苏奕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南通奕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捷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发现奕捷公司在该院进入执行程序且未履行完毕的案件有10件,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且未履行完毕的案件有1件,执行总标的额约114万元。奕捷公司已不在实际运营,住所,住所地查无该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沁沁书面申请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该院决定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执行中移送的破产案件。奕捷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之一王沁沁申请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规定,应予准许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奕捷公司登记机关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奕捷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辖区内,奕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办理,该院具备审理本案的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