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民特80号
申请人:王俊英,女,汉族,1941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尹年长,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宝平,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王俊英与被申请人常宝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涉及(2019)湛仲字第189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王俊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裁定作出前,申请人王俊英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