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辖31号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兴街二巷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珩,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运利,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刘运忠,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第三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连斌,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刘运利、刘运忠、第三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代理费28,497.6元及办案交通费2,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由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4,237.5元;3.被告立即支付按代理费总额46,497.6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为31,641.61元;4.被告立即支付按代理费总额28,497.6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4月23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4日为9,845.92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