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刘运利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5-08
案例内容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辖31号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兴街二巷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珩,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运利,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刘运忠,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第三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连斌,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刘运利、刘运忠、第三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登峰法律服务所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代理费28,497.6元及办案交通费2,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由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4,237.5元;3.被告立即支付按代理费总额46,497.6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为31,641.61元;4.被告立即支付按代理费总额28,497.6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4月23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4日为9,845.92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