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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28
案例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特19号

申请人:李红文,男,汉族,1949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利,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麦华,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M*****。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宏,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当荣,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上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3F。

法定代表人:熊枧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绮珊,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吴川宝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911C。

法定代表人:黄上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齐可,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博白县华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

法定代表人:麦超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齐可,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红文与被申请人麦华、中山市上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塘公司)、吴川宝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城公司)、广西博白县华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基公司)申请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海仲裁委)作出的珠仲外字(2017)第1号裁决(以下简称1号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红文申请撤销1号裁决的理由是:

一、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李红文在立案后,按仲裁委的规定,在2017年1月23日提交了《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选定了仲裁员,并推荐了四名首席仲裁员。之后,李红文没有推荐或选定过首席仲裁员。由于李红文选定的仲裁员无法担任仲裁员,李红文在2017年4月25日再次选定黄进担任仲裁员,该仲裁员因工作时间的原因无法担任。李红文在2017年5月18日再次选定李新天担任仲裁员。案涉的仲裁庭在2017年5月24日正式组庭。根据《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由于各方推荐的首席仲裁员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员,珠海国际仲裁院应该征询各方的意见并提供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供各方选择,若仍未能确定明确的首席仲裁员,才可由珠海仲裁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但是,在本案中,珠海国际仲裁院在各方推荐的首席仲裁员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员时,并没有履行征询各方的意见并提供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供各方选择的法定程序,而是直接由珠海仲裁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因此,案涉仲裁庭组成程序违反《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1号裁决。

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案涉的仲裁案件在2017年1月17日正式受理,案号为珠仲外字(2017)第1号。2017年3月27日第一次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2017年5月24日第二次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但是,却在2019年8月27日才作出裁决书。从立案时间开始计算为二年七个月,从组庭时间开始计算为两年三个月左右的时间。《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仲裁案件,作出裁决的期限为: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珠海国际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上述期限。上塘公司虽然申请了司法鉴定,但仲裁审理的时间仍然严重超期,违反了《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1号裁决。

三、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书明显错误

仲裁过程中,上塘公司对李红文提交的《担保承诺函》上公章的真实性和麦华签名的形成时间、麦华指印按捺的形成时间提出鉴定申请。经过抽签选定了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生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华生鉴定中心在2018年3月6日作出《鉴定意见书》,但是,华生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错误。

1.《担保承诺函》中麦华签名的形成时间及麦华指印按捺的形成时间的鉴定中,在鉴定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样本之前,鉴定中心已经作出鉴定,鉴定程序违法。2018年1月15日,李红文收到仲裁委的《通知》,要求李红文对以下鉴定样本进行确认:1.上塘公司提交的麦华本人签名原件材料一份(落款日期:2017年11月3日),2.上塘公司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601095622)原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160116206)原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1601140097)原件一份,3.上塘公司提交的锦绣蓝山楼宇认购书(2016850)原件一份。李红文在2018年1月18日提交《回复意见》,对上述的鉴定样本不予认可,要求补充鉴定样本。李红文在2018年2月23日收到仲裁委的《通知》,仲裁委认定李红文不认可的上述第2、3项的鉴定样本可以作为有效样本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标明的鉴定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6日,但是,鉴定中心对《担保承诺函》中麦华签名的形成时间在2018年1月22日就已经进行了鉴定。华生鉴定中心对《担保承诺函》上麦华指印按捺的形成时间在2018年1月19日即进行了鉴定。鉴定样本未确定前,鉴定中心即已作出鉴定,明显存在作假嫌疑。

2.鉴定对比的样本不合法。鉴定对比的样本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10月11日)]是上塘公司自己持有的,而不是中山市国土局留存的原件,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鉴定意见书》对麦华签名的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是“倾向认为《担保承诺函》中麦华的签名时间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10月11日)上周晓手写笔迹的形成时间”,对麦华指印按捺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是“倾向认为《担保承诺函》中麦华指印按捺时间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10月11日)上红色印文的形成时间”。也就是说,两项鉴定意见虽为推测性意见,但鉴定中心认为麦华签名和指印按捺在2016年10月11日后形成的可能性较大。华生鉴定中心对李红文提交的各方均无异议的对比样本(借款协议和借款合同)却不作为鉴定对比样本,而以李红文明确不同意并且有争议的样本作为对比样本,不知意欲何为。

3.华生鉴定中心的该两项推测性鉴定意见明显错误,且错得非常离谱。仲裁中,李红文在2016年10月9日已经向珠海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并将涉及鉴定的《担保承诺函》作为证据提交了。当天,仲裁委开具了缴纳仲裁费的《珠海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于仲裁费用较高,当时李红文未按通知书的时间缴纳费用。2017年1月17日,珠海仲裁委重新开具缴纳仲裁费的《珠海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李红文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仲裁费,案件正式立案。涉及鉴定的《担保承诺函》由李红文在2016年10月9日提出仲裁申请时就已经提交给仲裁委,麦华签名和指印按捺的形成时间绝对是在2016年10月9日前,但是,华生鉴定中心却在《鉴定意见书》中推测性认定形成时间是在2016年10月11日后,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鉴定意见错得非常离谱。李红文在2018年3月20日曾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但仲裁庭对该申请未作任何回复,也未重新委托鉴定。基于以上原因,李红文请求在撤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应该对案涉的《担保承诺函》中麦华签名和指印按捺的形成时间重新选定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四、仲裁裁决的本息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错误

1.借款金额和还款金额。案涉的借款共两笔。第一笔是2014年11月6日签订《借款协议》而出借的30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第二笔是2015年2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而出借的1000万元。经过各方确认且无争议的还款包括:2015年5月21日还款20万元,2015年6月3日还款350万元,2015年6月4日还款150万元,2015年11月10日还款1000万元,2016年4月15日还款355万元,2016年10月21日还款245万元。

2.计算方法错误。仲裁裁决将第二笔借款分别计算还款并抵减本息,仅对第一笔借款3000万元直接予以计算并抵减本息,但是,对第二笔借款1000万元却完全没有抵减本息,即是在利息未还清之前即已抵减了本金,计算方法错误。

3.计算结果错误。在仲裁裁决书第34页的计算表格中,1000万元的还款时间计算为2015年9月23日是错误的,实际应该是2015年11月10日。仲裁书计算的拖欠本金(计算至2016年10月22日)为21706875元+10000000元=31706875元。李红文计算的拖欠本金(计算至2016年10月22日)为33174004元。

五、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的承担比例和律师费等费用的认定数额采取的自由裁量对李红文严重不公

1.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的承担比例。李红文仲裁申请的金额包括:本金32194800元,利息1726752元(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律师费24万元(不同律所的二位律师,各为12万元),合计34161552元。裁决的金额为:本金31706875元,利息未列明金额(列明从2016年10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律师费9万元,合计31796875元(未计利息)。未获仲裁支持的金额为2364677元,占李红文仲裁申请金额的比例为6.36%,若计算利息至2016年12月31日,则未获仲裁支持的比例约为3%。但是,仲裁庭却利用自由裁量权,认定李红文应承担20%的比例,不公平,也不合理。

2.律师费。律师费的承担在《欠款确认书》《担保承诺函》中均有明确的约定,由未按约定归还欠款的一方承担。作为申请仲裁标的金额为34161552元的案件,按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计算,律师费的金额为506615元。李红文案件的律师费按24万元计算,完全是在律师费收费标准内(没有属于偏高收费的情形),约定的律师费已支付并开具了发票。仲裁庭利用自由裁量权,认定仅应支持李红文聘请1个代理人的费用,其余的费用由李红文自行承担,并且支持一个代理人费用的情形下,也仅支持了9万元。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违反了《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代理人一般不超过二人。当事人认为必要,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的规定。

3.鉴定费。仲裁庭利用自由裁量权,认定李红文应承担20%,不公平,也不合理。

4.保全费和担保费。仲裁庭对仲裁过程中李红文为了裁决可以顺利执行申请保全而支出的保全费和担保费完全不予支持,与各方在《欠款确认书》《担保承诺函》的约定不符,该费用应由麦华、上塘公司、宝城公司、华基公司承担。

5.仲裁员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裁决书未对李红文预交的仲裁员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作出处理,也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麦华答辩称,李红文提出的五项撤销裁决的事由均不符合法定撤销裁决的情形。

一、仲裁庭组成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珠海国际仲裁院才可以提供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供双方选择,如各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的程序中均未请求珠海国际仲裁院提供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供选择,珠海国际仲裁院也就无需主动征询各方的意见并提供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供双方选择。本案涉及五方当事人,涉案标的三千多万,各方立场和利益不一,甚至是对立的角色,矛盾尖锐,就首席仲裁员的推荐完全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仲裁规则,珠海仲裁委主任有权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而无需以征询各方意见并提供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供各方选择作为前置性程序。有鉴于此,李红文以仲裁庭未征询各方意见并提供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显然是吹毛求疵,更是对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庭组成程序的理解错误。

二、仲裁的程序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审理期限长达两年七个月,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

1.李红文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发生三次变化,导致组庭时间延迟。李红文选定的第一位仲裁员李兴国由其选定的仲裁员变成其代理人,原因是麦华和上塘公司共同申请李兴国回避,因为李兴国之前担任过麦华开办企业的法律顾问及代理过麦华的案件,有利害冲突,之后李红文重新两次选定其他仲裁员,致使组庭时间延后。

2.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鉴定时间过长的主要原因在于李红文。首先,在鉴定样本的选定过程中,仅李红文对鉴定样本提出异议,需要各方当事人提出意见,鉴定机构和仲裁庭也作出相应的书面回复,为了确认鉴定样本的有效性,仲裁庭甚至到相关职能部门调取检材。其次,《鉴定意见书》作出后,李红文对鉴定结论不服,不断纠缠并申请重新鉴定,李红文如此折腾拖延时间的责任完全在自己,却把责任推卸给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鉴定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因仲裁案件涉及到五个当事人及四笔巨额借款,而且其中两个对立的当事人均申请了司法鉴定,故而耗费了较长时间。即使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导致可能超出审限,仲裁员也可以向仲裁院院长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3.仲裁案件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仲裁审理过程中,李红文就另一笔关联借款同时在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历经了一审和二审,该诉讼案件与仲裁案件的借款和还款存在交错,需要等待二审判决生效才恢复仲裁案件的审理。二审判决在2018年12月27日才作出。李红文对这些情况都知晓,却故意避而不谈,凸显审理时间过长而无视其中大部分的原因在于仲裁组庭多次变动、鉴定期间多次异议以及需要等待法院关联借款案的审理结果。

4.仲裁庭恢复审理后,李红文又于2019年1月2日申请组织专家论证,仲裁庭经审理研究答复不予同意,又拖延了审理时间。仲裁庭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于2019年8月27日即作出裁决。

5.退一步讲,即使仲裁超出审限,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只有满足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并且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两大构成要件,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期限既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处分,也不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的正确裁决,故超出审理期限显然不属于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必须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李红文以仲裁审理时间严重超期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仲裁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书不存在错误

1.鉴定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案涉的鉴定机构华生鉴定中心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具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华生鉴定中心是由麦华与李红文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抓阄选定的,选定的程序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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