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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7-01
案例内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财保7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上海游族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MA1GT9LE4K,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XXX号XXX幢XXX室,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XXX号华鑫中心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XUFENFEN,职务: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上海游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编号: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XXXXXXXXXN,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瀛东村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智慧岛数据产业园),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XXX号华鑫中心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林奇,身份证号:XXXXXXXXXX********,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霍尔果斯不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国家:中国,送达确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凡美玲,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航胜,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XXX号财智国际大厦C座302室,电话: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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