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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某一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2-11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376号

申请人:段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2820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

申请人段某于2021年10月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58009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段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0月2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国奥支行,账号:×××);

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雅宝路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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