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119号
申请人:吴江市华神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屯村镇邱舍村。
法定代表人:吴海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杰,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恒源石油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龙桥路。
法定代表人:范炳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恒源石油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吴江市天蓝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石油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华神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神公司)同意,决定将恒源石油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7月1日,本院立案登记恒源石油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7月27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华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杰、恒源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炳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华神公司申请称:华神公司与恒源石油公司追偿权纠纷经吴江法院审理,作出(2020)苏0509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判决恒源石油公司对吴江市南斯石化天然气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斯公司)应归还华神公司的代偿款2983820.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源石油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另华神公司还就多起涉及恒源石油公司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未能执行到款项。华神公司认为,恒源石油公司负债累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请求对恒源石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恒源石油公司异议称:1.对华神公司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无异议。2.恒源石油公司尚不具备破产原因。恒源石油公司对外债务共计4700万元,公司现有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龙桥路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土地使用面积8141.5平方米,建筑物面积5372.11平方米,机器设备资产价值约300万元),市场价值约5300万元,故恒源石油公司并非资不抵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3.恒源石油公司目前就银行的担保债务已与银行初步达成解决方案,恒源石油公司结欠华神公司的担保债务待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苏州市恒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处理完毕后的不足部分,由恒源石油公司从营业款中每年支付50万,直到清偿为止。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华神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