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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琨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3-31
案例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刘琨,女,汉族,1993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3091879240J。

法定代表人王**坚,职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琨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47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471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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