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385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80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霞,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XXXX。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渝仲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2056496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1月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