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异486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才智超,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追加人:荣凤英,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追加人:荣兵,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申请追加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拥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金熙安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余正月。
本院依据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劳仲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4360号裁决书,在执行才智超与北京金熙安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熙安居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执行案号:(2019)京0108执1007号]中,才智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荣凤英、荣兵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才智超述称,请求追加荣凤英、荣兵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金熙安居公司应支付才智超的工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如下:才智超依据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4360号裁决书,向海淀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金熙安居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荣凤英与荣兵为才智超在金熙安居公司任职期间的股东。其中,荣凤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持有金熙安居公司70%股权、荣兵持有30%股权。2017年7月24日,金熙安居公司完成股权变更并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才智超申请劳动仲裁后,荣凤英、荣兵为逃避债务,于2018年9月10日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余正月。根据金熙安居公司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荣凤英从公司抽逃497.4万元出资。因此,请求追加荣凤英、荣兵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
荣凤英、荣兵辩称,荣凤英、荣兵是替金熙安居公司原股东余本金代持股权,并非实际股东。荣凤英在公司负责会计,公司银行账户款项进入荣凤英账户,是公司安排的,并用于发放工资、公司报销和偿还公司债务,并非荣凤英个人使用。金熙安居公司前股东并未实缴出资,按照公司章程,出资期限亦未届满,故荣凤英、荣兵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海淀劳仲委于2018年10月12日就才智超与金熙安居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4360号裁决:一、北京金熙安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才智超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工资差额七万七千八百一十五元五角七分;二、驳回才智超的其他仲裁请求。才智超持上述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京0108执1007号立案执行。因未发现金熙安居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