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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品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4-21
案例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异528号

案外人:王伟,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

申请执行人:赵小品,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祝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白水洼村东8幢804。

法定代表人:郭松。

本院在执行赵小品与祝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祝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案号为(2018)京0108执13118号]过程中,案外人王伟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王伟称,被执行人祝好公司已于2019年2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峰,其本人已不担任祝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请求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令。

王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祝好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2018)京0108执13118号限制消费令。

经审查查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祝好公司与赵小品劳动争议一案,并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9907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4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四日内,祝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赵小品支付工资9997.23元;三、赵小品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四、赵小品与祝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确认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调解书生效后,祝好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赵小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京0108执1311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做出(2018)京0108执1311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祝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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