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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6-03
案例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雪,女,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惠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10号3幢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大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雪与被执行人北京惠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115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惠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白雪工资2327.39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惠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惠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惠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其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房屋、车辆等信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美菱冰箱一台(旧),拍卖款为236元。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惠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惠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白雪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惠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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