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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强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13
案例内容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特87号

申请人:连云港爱心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松银,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卞强强,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人连云港爱心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房产公司)与被申请人卞强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某仲裁委员会某字〔2021〕第某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心房产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某字〔2021〕第某号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仲裁委的裁决书事实认定错误,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撤销。1、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剩余提成3800元认定事实错误。根据申请人《关于公司员工离职工资结算管理规范[某]》中的规定,提成应以申请人实收为准,即每个项目佣金到账后,申请人才向被申请人发放提成。在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某项目佣金的情况下,按照申请人2019年就已经发布的管理规定,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提成。因此,仲裁委对于相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提成人民币3800元。2、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未按照其要求提交佣金提成计算标准及被申请人的提成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的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完成了房屋销售业务及实际房屋成交价格,不能证明申请人对于佣金提成计算标准规定及被申请人的实际提成情况。被申请人单方面口头提出的提成计算标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但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规范文件证据证明离职员工的提成发放时间及发放比例。根据申请人《关于公司员工离职工资结算管理规范[某]》中的规定“提成应以员工离职日期为结算点,公司实收为准,员工离职的分销提成按照70%发放”,故在被申请人离职后,申请人应在实收佣金到账后,向被申请人发放提成的70%。综上,仲裁委对佣金提成计算标准的相关事实认定错误。

卞强强辩称,我们是2020年6月7月份负责销售某的房子,爱心房产公司答应待客户贷款审批完毕,即发放我们提成,后来拖着一直没有发放,爱心房产公司想让我们主动离职,就可以不给我们提成。说如果我们离职的话,他只发放70%,要扣除一部分,到目前已经拖了一年半了,我们现在是被强制离职的。我们不知情离职只发放70%提成的情况,刚刚才知道的,之前行政专员口头上跟我们讲过的,所以我们就一直就没离职。但是公司后来就强制让我们离职。

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24日,某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字〔2021〕第某号仲裁裁决:爱心房产公司一次性支付卞强强提成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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