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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汤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3-08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405号

申请人:王某,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乾,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汤某,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沪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汤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6190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1月1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汤某名下位于江苏省常州市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金坛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汤某名下位于江苏省常州市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金坛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汤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产权朝私字第XXXX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汤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产权朝私字第XXXX号);

五、查封被申请人汤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产权朝私字第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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