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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艳茹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6572号

申请执行人:么艳茹,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北京中陆航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大院。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么艳茹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陆航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么艳茹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陆航星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41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中陆航星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陆航星科技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查封车4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么艳茹申请执行的41000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4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中陆航星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已将北京中陆航星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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