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特19号
申请人:陈刚,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杰,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程驰宇,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系被申请人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刚与被申请人程驰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陈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程驰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陈刚请求:依法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21)蚌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本案争议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法定程序;2、仲裁庭认定申请人违约属于枉法裁判。
被申请人程驰宇称,案涉仲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程驰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曾荣户籍信息查询一份,证明二人的身份信息。
2、曾荣与陈刚《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蚌埠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申请人权利义务关系。
3、2020年1月1日曾荣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2020年1月1日,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定金15000元。
4、蚌埠中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第三人收取申请人中介费3000元。
5、中国工商银行凭证,证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转入18万元首付款。
6、仲裁庭审笔录、蚌埠仲裁委(2021)蚌仲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送达回执,证明案涉仲裁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适用合同法。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