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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敏、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2-28
案例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敏,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A座20楼2001室。

负责人:张润鹏。

上诉人汤敏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6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汤敏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地点在韶山市天鹅小区黄金岛茶楼。该《委托代理合同》系被上诉人的格式合同,带有欺骗性,其费用高出法律规定,属高暴利,因此,关于管辖约定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应属无效。上诉人自2001年转业到韶山市房产局,至今都居住在韶山市,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情况均发生在韶山市,上诉人于2018年按照正常价格请了李律师,当时的委托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在案卷中可以查到,上诉人在事后也已经结清了律师费。同时,所有执行案卷均在韶山市人民法院,由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案件事实的查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60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汤敏(委托方、甲方)与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方、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为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其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该《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是否存在欺骗等情形及汤敏是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应属于本案实体审理阶段予以认定和处理的问题,不影响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上诉人汤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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