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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黄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6-01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84号

申请人:闫某,男,1995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隆,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闫某于2022年1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77445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闫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2年2月1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持有的某有限公司774450元出资额的股权;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七十七万四千四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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