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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玉、张东玉以债权人身份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0-15
案例内容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破申3号

申请人:张东玉,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榴园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裴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席成伟,总经理。

申请人张东玉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对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枣庄市榴园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查明,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玉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榴园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执行人枣庄市榴园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张东玉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该院于2018年3月18日决定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是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峄城区,为方便企业破产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案件交由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管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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