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 信 决 定 书
(2020)浙08执59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雄飞与被执行人江雅琴、吴翔、
鄢建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
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江雅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
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
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
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
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
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
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
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