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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林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1538号

申请执行人张保林。

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1050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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