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执异2098号
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晋昇融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路2号院3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张俊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海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予执行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马昆,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本院执行马昆与晋昇融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晋昇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过程中,晋昇公司提出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不予执行申请人晋昇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2092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8日,马昆以晋昇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岗位工资260万元、工资20万元、补助4500元及赔偿金184944元。2017年9月12日,朝阳劳动仲裁委缺席进行了审理,是马昆有意造成的,仲裁委代理人资格及工资情况的基础审查义务,具体如下:
1、马昆原为公司副总,其与行政经理卜景海实际掌控晋昇公司公章,受托领取仲裁材料人员也并非晋昇公司员工,晋昇公司缺席开庭完全是马昆有意造成的,晋昇公司对于仲裁事宜完全不知。
根据2019年马昆给晋昇公司大股东德盈润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说明函》可以表明,自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晋昇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均由马昆及卜景海负责保管,并且是负责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等用章管理。
本案中所谓晋昇公司2017年7月6日提交的《介绍信》完全是马昆在掌管公章期间加盖的,晋昇公司完全不知晓。更为重要的是,介绍信中的杜慧杰经查并非晋昇公司员工。因此,晋昇公司缺席开庭完全是马昆有意造成的,晋昇公司对于仲裁事宜完全不知。
2、朝阳劳动仲裁委在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亦是造成本案缺席审理的重要原因。
晋昇公司经调取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的档案,朝阳劳动仲裁委并未要求材料领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因此,其未对代理人的身份尽到审查义务。
此外,在送达回证最后一栏裁决书签章处显示是2018年11月5日,而裁决书本身显示送达日期是2017年12月14日,但其在《北京劳动就业报》的公告日期则显示为2018年1月16日。这说明朝阳劳动仲裁委送达记载情况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
3、暂不讨论其他裁决事项是否合法是否有事实依据,仅岗位工资260万元—项,就可以说明朝阳劳动仲裁委未尽任何实质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