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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立强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11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黎翠云,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广西南宁市,港澳居民居住证公民身份号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港澳通行证号×××。

被执行人:高立强,男,汉族,1977年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仲裁委员会(2019)南仲裁字583号裁决书,立案执行黎翠云申请强制执行高立强仲裁裁决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高立强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中街40号院6号楼17层一单元17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案号(2020)京02执767号。

后黎翠云以因与被执行人商谈和解,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本院后裁定中止执行。2021年2月,黎翠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案号(2021)京02执恢212号]。2021年7月29至7月30日本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竞买人张立(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00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高立强(身份证号号码:×××)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中街40号院6号楼17层一单元17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

二、高立强(身份证号号码:×××)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中街40号院6号楼17层一单元17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张立(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立(居民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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