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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盛、湖北彭证之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3-24
案例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辖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树盛,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彭证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

负责人:彭证之,主任。

原审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宏里**(佳兴苑**)****

法定代表人:郭梓清,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树栓,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

上诉人张树盛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彭证之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树栓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民初7759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张树盛上诉称:原审裁定以上诉人与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垫付律师费协议书》为由,认定上诉人构成债的加入,应受到被上诉人与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管辖协议的约束。因该证据尚未经过各方当事人质证,尚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也无需对与其无直接法律关系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和受上述管辖协议的约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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