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130号
申请人:林姗,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志明,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人林姗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明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者其他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林姗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林姗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明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者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