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维航,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楠,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凯能(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Hydrochem(S)Pte.Ltd.),住所地80BendemeerRoadHyfluxInnovationCentre,Singapore339949。
授权代表:钟益福(CheongAikHock)。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开俊,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菁,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