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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凯能(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4-09
案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维航,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楠,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凯能(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Hydrochem(S)Pte.Ltd.),住所地80BendemeerRoadHyfluxInnovationCentre,Singapore339949。

授权代表:钟益福(CheongAikHock)。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开俊,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菁,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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