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1903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铭,男,汉族,199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重庆远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海大道****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8881677B。
法定代表人:李朝洪,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王金铭与被执行人重庆远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渝仲字第55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6969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6日、12月13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证券、房产等部门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未执行的金额36969元及利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