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特92号
申请人:王鹏,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淦,海安市孙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曹海波,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王鹏与被申请人曹海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鹏称:其在与被申请人曹海波签订借条时并不知晓借条的内容,申请人在收到借款20000元后,立即向被申请人转出12000元,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款其余的20000元,被申请人实际上只向申请人借款28000元,扣除被申请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自认的还款8000元,申请人实际上只欠被申请人20000元,本案的借款过程符合套路贷的特征。请求法院撤销(2021)通仲裁字第62号裁决书,改判或移送公安机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曹海波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多次尝试与申请人联系,但申请人并没有按照仲裁委的要求到庭参加案件审理,仅在仲裁裁决后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24日,王鹏向曹海波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王鹏于2018年2月24日向曹海波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期限9天,于2018年3月4日归还本息。如日后因本次借款发生纠纷,双方自愿交由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由此引发的仲裁费、律师费、车旅费等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王鹏承担。
其后,因王鹏未能按时向曹海波归还上述借款,双方发生争议,曹海波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曹海波请求裁决:1.王鹏归还借款3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9年3月5日起,以3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的1.3倍即5.59%进行计算;2.王鹏承担代理费3500元,交通费600元;3.案件仲裁费由王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