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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郝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2-01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342号

申请人:程某,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茅,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宇,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郝某,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程某于2021年9月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郝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637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程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0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郝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x号楼x层x单元x的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

二、上述查封财产限额为人民币六百三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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