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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信之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05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异34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信之,女,193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涛,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3层315。

法定代表人:李华。

第三人:中硅融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5层6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

本院在执行黄信之与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硅谷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京02执113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信之申请追加第三人中硅融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硅融德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信之称,请求追加中硅融德公司为(2021)京02执11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657号裁决书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与中联硅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理由:我方申请执行中联硅谷公司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联硅谷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9日,第三人中硅融德公司是其唯一股东,二者法定代表人同为李华,存在业务混同、财务混同、财产混同的情形。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申请追加中硅融德公司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黄信之与中联硅谷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657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黄信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京02执113号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因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京02执1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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