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异169号
申请执行人:罗震,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北京大唐俊秀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居住小区文化公园会所A段。
法定代表人:孟宪云。
第三人:刘元明,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本院在执行罗震与北京大唐俊秀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802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14执1830号]过程中,罗震向本院提出追加刘元明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罗震称,2020年10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802号裁决书,裁决北京大唐俊秀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罗震116175元。2021年1月,罗震申请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北京大唐俊秀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大唐俊秀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2014年-2019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元明为唯一股东,并用个人账户发放工资,存在公私混用的情况,请求追加刘元明为(2021)京0114执183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罗震与北京大唐俊秀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80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北京大唐俊秀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罗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大唐俊秀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震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期间工资二万七千元;三、北京大唐俊秀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八万八千二百元;四、北京大唐俊秀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罗震二〇一八年度未休年假工资九百七十五元;五、驳回罗震要求补缴社保保险的仲裁申请;六、驳回罗震的其他申请请求。后罗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京0114执1830号立案执行,该案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