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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德军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2-10
案例内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7执异163号

申请执行人肖德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明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楼8层907、908、909、910。

法定代表人林凤圣。

被申请追加人厦门恒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01号二楼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阳真。

本院在执行肖德军与明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德军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厦门恒合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肖德军称,肖德军与明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经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明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但未实际出资)由厦门恒合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厦门恒合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企业信息。

被执行人明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申请追加人厦门恒合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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