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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与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0-10
案例内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卜孟婕。

上诉人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1181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诉称,本案应以被上诉人注册地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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