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特13号
申请人: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东路**智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RJQ6AIC。
法定代表人:罗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修忠,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林,男,汉族,住曲阜市。
被申请人:陈雪,女,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雪被申请人王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曲劳人仲案字(2020)第32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曲劳人仲案字(2020)第320号仲裁裁定向陈雪支付2020年11月工资470元、绩效佣金8200元,向王林支付2020年11月工资256元。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2020年11月份的工资,陈雪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了房屋,该裁决内容缺乏证据证明,恳请依法撤销。
陈雪、王林辩称,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14日,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曲劳人仲案字(2020)第320号仲裁裁决,裁定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陈雪支付2020年11月工资470元、绩效佣金8200元,向王林支付2020年11月工资256元。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2020年3月陈雪、王林到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处工作,王林在曲阜担任置业顾问,陈雪在曲阜担任置业顾问。3月20日陈雪、王林与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期间,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未给陈雪、王林缴纳社会保险。陈雪、王林提供钉钉考勤,证明在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处的工作情况。考勤记录显示2020年11月王林出勤21天,平均工时9.9个小时;陈雪出勤25天,平均工时8.9个小时。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认可陈雪、王林工作至11月30日。陈雪、王林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20年3月至10月月平均工资王林3240元、陈雪3349元。2020年12月31日,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向支付11月工资王林2744元、陈雪2530元。陈雪提交客户表及销售房屋信息,证明其工作期间销售两套商品房,曲阜蓼河小区18号楼2-101和6号楼2-602,购房款共计3204315元。
仲裁委认为,陈雪、王林系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对于陈雪、王林要求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本案审理期间,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向陈雪、王林支付了拖欠的工资,根据陈雪、王林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显示陈雪、王林月平均工资均超过3000元,并且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认可两人工作至11月30日。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虽向两人支付了劳动报酬,但金额并未达到平均工资的标准,应补齐差额,对该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因陈雪、王林仲裁请求金额均为3000元,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应按照该金额补齐两人2020年11月工资差额,即王林256元、陈雪470元。对于陈雪要求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绩效佣金的请求,绩效佣金系销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陈雪向本委提交其销售商品房的有效信息,该销售信息为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所掌握,但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对该两套商品房销售情况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陈雪该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其金额按照陈雪主张的商品房销售款千分之三计算,即3204315*0.003=9613元,因超过陈雪仲裁请求的数额,以其仲裁请求的8200元为准。对王林要求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绩效佣金的请求,因其未提交销售商品房的有效证据材料,本委不予支持。对于陈雪、王林要求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两人仅提交谈话录音,因无法查实谈话人身份,对该证据效力不予认可。两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将其辞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委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款,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0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本案中,陈雪11月工资、绩效佣金,王林11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其金额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应适用终局裁决,本委依法分别制作裁决书,该部分请求案号为曲劳人仲案字(2020)第320号,为终局裁决。两人其他仲裁请求案号为曲劳人仲案字(2020)第320-1号,为非终局裁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裁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规则》第50条之规定,裁决: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陈雪支付2020年11月工资470元、绩效佣金8200元,向王林支付2020年11月工资256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事由为仲裁委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不足,而该事由并非申请撤销仲裁的法定事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而非程序问题。且陈雪作为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其提出相应主张,而销售相关房屋的证据由用人单位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持有,仲裁委以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未支持其主张于法有据。故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九巨龙房产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艳真
审判员杨艳
审判员史海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孙晨鹤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