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破申749号
申请人:邱颖,女,汉族,1993年5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卓之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201市(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D6M2Q。
法定代表人:韩丽颖。
2019年10月30日,经申请执行人邱颖同意,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下称“前海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卓之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之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本院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2019年8月13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9]9989号仲裁裁决,裁决卓之盟公司应当向申请人邱颖支付人民币48934元。因卓之盟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邱颖向前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海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91执2833号。经前海法院执行查证,发现卓之盟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75×××06_60000)有余额1819265.27元,银行账户(账号75×××06_60001)有余额1756950.27元,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另查,前海法院以卓之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共计1272365.86元。2019年10月30日,前海法院以卓之盟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移送本院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证,发现卓之盟公司未清偿执行标的共计1272365.86元,而根据前海法院对卓之盟公司财产查证情况,其名下银行账户共有资产3576215.54元(1819265.27元+1756950.27元),已可覆盖目前已知负债,前海法院亦未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因此,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卓之盟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卓之盟公司目前暂不具有破产原因。申请人对卓之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