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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江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22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89号

申请人:王某,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平,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映婷,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

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7月1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某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24305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某名下位于朝阳区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二千四百三十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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