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30号
申请人:陈益洁,女,汉族,1994年9月6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人:沈莉,女,汉族,1996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苏州湖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XE2NC5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群星路1号辰雷科技园2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付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益洁、沈莉等人与被执行人苏州湖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宁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申请人陈益洁、沈莉申请,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0)苏0591执1050号决定书及(2020)苏0591执1050号之一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湖宁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6月9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陈益洁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湖宁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24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2322号仲裁调解书:一、被申请人湖宁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之前向申请人杨锦等10人支付工资合计84142.81元,逾期则按照申请标的支付(债权金额详见该调解书附表);二、当事人履行完毕本调解书后,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关系、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其他经济上的纠葛;并不得就同一事实提出任何新的主张。因湖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锦、陈益洁、沈莉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苏0591执1050号。
另查明,被申请人湖宁公司设立于2018年11月5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付浩、王小涵,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平面设计、网络设计、动漫设计、景观灯光设计、装饰装潢设计;摄影服务;多媒体产品造型策划;品牌策划与推广;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网站建设、运营、维护;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装鞋帽、家具、玩具、日用百货、木制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化妆品、汽车用品、办公用品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关于被申请人的负债情况,经查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截至2021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涉及执行案件4件,均为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涉及员工人数12人,债务金额共12万余元。关于被申请人的资产情况,本案执行中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状况,反馈其有银行存款756.34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被申请人已停止营业,申请人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