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349号
申请人:贺某,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子岚,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贺某于2021年9月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5288484.16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贺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0月1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
1、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崇文门支行,账号:×××;
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