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申28号
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84222,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沙南路。
法定代表人:顾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志,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7307254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佳胜路**。
法定代表人:白金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白金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0)苏0591执5968号决定书及相应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申请人江苏沙家浜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述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