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辖63号
申请人: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冶建花园27栋69门150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丙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金麒麟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三台河村三组1幢702。
法定代表人:李炳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波,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月,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冈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七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邱丽新,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申请人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麒麟钛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市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