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特74号
申请人:李树华,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申请人:赖继添,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腾,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树华与被申请人赖继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李树华以其与被申请人赖继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清仲字第315号裁决书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树华申请撤回撤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清仲字第315号裁决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树华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