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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华、赖继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3-04
案例内容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特74号

申请人:李树华,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申请人:赖继添,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腾,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树华与被申请人赖继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李树华以其与被申请人赖继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清仲字第315号裁决书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树华申请撤回撤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清仲字第315号裁决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树华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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