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王东君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7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东君,女,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执行人:北京光明外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慧时欣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史玉洁。

申请执行人王东君与被执行人北京光明外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调仲字[2021]第9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光明外语培训学校分五次支付王东君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病假工资共计四万七千元,分别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前第一次支付王东君七千元、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前第二次支付王东君一万元、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前第三次支付王东君一万元、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前第四次支付王东君一万元、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前第五次支付王东君一万元;二、王东君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权利人王东君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光明外语培训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光明外语培训学校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光明外语培训学校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光明外语培训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