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1089号
申申请执行人:黄海岩,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武小东,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胡畔,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岩与被执行人武小东、胡畔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小东、胡畔未履行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长仲裁定[2019]第866号仲裁裁决书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黄海岩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执1089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