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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6-03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亮马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C座2层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保钢。

委托代理人:张连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剑,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鹰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4号楼1层10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欣。

第三人:王某,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本院在执行北京亮马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鹰链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北京亮马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京亮马港湾置业有限公司称,请求追加王某为(2020)京03执131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非法减资375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3201998元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北京鹰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减资行为,第二,被执行人的股东王某违反法定减资程序,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减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王某为(2020)京03执1312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判令王某在非法减资3755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320199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099号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亮马港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3执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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