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异14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广丰(刘艳之夫),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2号4幢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褚琛。
被执行人: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2号4幢二层204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
第三人: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7号(1801)4室。
法定代表人:陈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