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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2-10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异14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广丰(刘艳之夫),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2号4幢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褚琛。

被执行人: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2号4幢二层204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

第三人: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7号(1801)4室。

法定代表人:陈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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