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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学森、兰涛仲裁程序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4-13
案例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财保74号

申请人:乔学森,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宝,广东盛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兰涛,女,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申请人乔学森于2021年7月15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涛价值500,0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500,000.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1年7月2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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