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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某与某一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4-01
案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455号

申请人:屠某,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美国国籍,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晨璐,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60XXXX,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9615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屠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一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189376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屠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2月1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屠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下列财产:

1、银行账户:开户行:光大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账号:×××;

2、一套房产,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权证号:房权证顺字第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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