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异15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
法定代表人:宋亚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睿,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强,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申请执行人:滑微,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在本院执行滑微与北京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势力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新势力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对穗劳人仲案(2020)10778号裁决书不予执行,并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6执178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新势力公司称,请求贵院对穗劳人仲案(2020)10778号裁决书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日前收到贵院执行局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1)京0116执1780号,执行的是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10778号裁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申请人认为贵院据以执行的裁决书具有上述情形,理由如下:一、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收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送达的任何文书,因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故意隐瞒了申请人的住所信息。申请人是在北京市怀柔区注册的公司,然而为了业务方便,实际营业地即住所于2019年6月就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住所信息,有申请人为其制作,其使用的名片为证,被申请人还向异议人的住所地址寄送快递,然而其在申请仲裁时却有意隐瞒,只提供申请人的注册地址,隐瞒住所,造成广州市仲裁委的司法文书送达不能并最终缺席判决并公告送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导致仲裁委作出不公正的裁决。二、被申请人仲裁时提出的工资请求包括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然而,被申请人隐瞒了申请人向其发送绩效工资没有达标不予发放的通知这一事实,被申请人对于绩效工资的请求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被申请人隐瞒这一事实直接影响了仲裁委作出公正的裁决。综上所述,申请人希望贵院能够查清事实,对涉案裁决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申请执行人滑微辩称,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理由如下:一、关于原案被执行人提出从未收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任何文件,与事实不符;根据本案原告之一夏昌与被告代理人付强在2020年3月18日的微信沟通中显示,对方清晰知道案件内容和原告需求,不存在不知情而错过到现场参与判决之事实。所以该异议存在虚假性,请法官予以驳回;二、原案被执行人提出原案执行人隐瞒工资没有达标不予发放,并以未完成业绩扣执行人工资的理由,既不符合国家法规,同时执行人滑微也没有签字确认同意;因此纯属于被执行人单方面无故克扣,恳请法官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