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异119号
案外人:世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11号2层8205。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莲,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囝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维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肖文革,男,1967年4月9日出生。
在本院执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公司)与肖文革一案中,案外人世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厚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世厚投资公司称,2018年7月12日,我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文革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二里乙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我公司已向被执行人肖文革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8年7月16日办理网签。我们双方在给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即被告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予以查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我公司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对涉案房屋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