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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辉、吴玉峰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0-15
案例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财保728号

申请人:张志辉,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业,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玉峰,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张志辉于2021年7月19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吴玉峰名下价值1018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7月19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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